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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处查询公证处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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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继承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处继承的内容。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