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法录帮 法律 2.56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TAG标签:民法典 合同事务 毁损 合同纠纷 我国 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