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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婚姻法抚养费的判定

哺乳期婚姻法抚养费的判定
哺乳期离婚的抚养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是可以利用诉讼的程序来进行解决,如果女方还在哺乳期要离婚的话,那么法院在考虑的时候就会多一些,最主要的就是孩子的问题,如果一审离不了,那么还可以再进行起诉,但要有相关的证据,并且双方已经协商好孩子归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