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是什么 法录帮 法律 1.9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TAG标签:诉讼仲裁 诉讼法 办案流程 第二条 民事 二百三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