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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啊?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要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受特定主体的委派外,还必须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来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意义上的公务:   第一,从权力来源看,从事公务是掌握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也是公务与其他一般事务的本质区别。国家权力必须要有相当的机构和人来享有、行使才能保证制度、政策的执行,进而维护社会秩序,这些机构和人所享有的权责皆来自于国家权力。   第二,从立法宗旨上,正确认识“公务”所对应的法益,明确刑法保护的范围及意义。刑法之所以将国家工作人员与一般自然人,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区分对待,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主要在于两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侵犯的法益不同。虽然都侵犯了财产权,但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侵犯财产权外,还侵犯公务人员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性要求,就是违反了“公务”的正确执行,刑法将公务的廉洁性纳入保护范围,实现了对权力的制约。   第三,从范围、内容来看,从事公务主要是代表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包括对人、财、物、事的公共管理。   第四,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公务”与普通劳务。公务主要体现在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不涉及国家权力也不能认定是在从事公务。此外,对于那些临时看管、保管公共财物,如生产工人要使用原材料汽车司机要运输公共财物等,他们也要在工作中经手、保管公共财物,能否认定是在从事公务呢?笔者认为,这种因从事劳务而需要临时经手、保管公共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活动。因为这种临时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其劳务活动的一个客观条件和需要,其没有对财物的管理和处理、处置及监督等权力,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公务管理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