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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收养程序

香港收养程序
香港离婚程序
香港离婚程序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呈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必须证明他/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