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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

民事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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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请再审申请书是否需要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依据何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指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错误,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的理由充分和有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是否是当事人本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其申请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提出的;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属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是否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等等。这些方面的审查,其中最重要的是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理由,这就既要对申请进行审查,还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进行审查。只有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案进行再审,并在决定再审时作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新裁定,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即通知驳回其申请。申请再审申请书只需要向法院提交,无须送达对方当事人,法院决定受理后,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附加相关文书.(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