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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有选举权

监外执行的有选举权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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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人员有选举权没有

1、在押中的已决犯,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的,一概没有推举权。

2、对已在押,但尚处于正在受侦办、申述、审判阶段的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推举的若干规则》,凡触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拘押的,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议,在被拘押期间中止行使推举权。

3、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控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被拘押,正在受侦办、申述、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议中止行使推举权力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以及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应准予行使推举权。依据有关规则,上述准予行使推举权力的人员参与推举,由推举委员会和履行拘禁、拘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机关共同决议,能够在活动票箱投票,也能够托付有推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和劳教处分的人,也能够在推举日回原选区参与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