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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扇购销合同

风扇购销合同
风扇购销合同怎么写,有没有范文
合同签订后,由于A公司的仑库需要维修,暂时不能使用。为此,A公司立即将这一情况告之B厂,并要求解除与B厂所订的合同。B厂接A公司的通知后,未予答复,仍继续生产电风扇,准备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一个月后,B厂生产的电风扇的数量达到了与A公司签合同所要求的数量,因此B厂发货到A公司。但A公司却拒绝接受B厂发出的货。请问,A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8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结合上述案情, A公司在通知B厂要求解除合同后, B厂对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在15日内未予答复,说明B厂已默认与A公司所订合同的解除,因此,一个月后,B厂在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仍送货到A公司,A公司有权拒绝接受B厂所发出的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默认”不可随便使用。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