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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

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
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条件是什么

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关知识: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喜剧作品、曲艺、舞蹈、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均可以通过作品著作权登记,得到保护。


服务流程


1、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及相关保密条款。


2、确定申请方案及所需资料清单。


3、收集、梳理申请材料,客户配合确认、签章。


4、申请。


5、现场提交资料,登记机构核查、受理、审查材料。


6、领取证书。


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


(2)文字作品打印件、作品创作说明书;


(3)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4)法人作品版权说明(当著作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提供);


(5)委托书、附图申请书。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公民对精神上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大也让很多的作者开始不断地创造,如果是独立创造后获得的成果只要经过著作权的登记就将成为法律保护的文字作品,其他人的抄袭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都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并且还需对原作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