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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期

行政复议答辩期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答辩期是怎么规定的呢?
就你的问题行政复议答辩期,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 ) 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日内,由申请人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 5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 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8页 除前款规定外, 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 三、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 起 7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 申请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 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