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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

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在实际社会中很多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使用低成本的假冒产品来进行销售,欺骗消费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的处罚规定就是高额罚款并没收违规财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