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抵押物涉及集资诈骗罪

抵押物涉及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抵押物的认定

(一)可抵押物


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
<担保法>
  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


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二)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