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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政策

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政策
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在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协商议价、价格评估、认证等方式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数额。


(二)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各市、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留地(留物业)、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三)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各市、县(市)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纳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