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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突发性环境污染

17年突发性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诉讼时效6年是哪种情况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海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发生油污的船舶小于二十总吨时,因此类船舶不属《海商法》第三条规定的船舶,其油污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所不同的是,《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六年,而二十总吨以下船舶的油污损害赔偿最长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最长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