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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代理权限收款

强制执行代理权限收款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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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应付账款,如何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法院可以对第三人进行执行,如A公司被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B公司对第三人A公司享有债权,法院就可以对A公司执行该笔债权,但是,由于第三人并非原被告案件的当事人,第三人对被告到底是否负有债务没有经过审判,法院是不能仅靠被告或原告的说明或证据就确认第三人对被告负有债务,即使负有债务,债务的多少也难免会产生争议,因此,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前,必须向第三人确证第三人对被告负有债务,并且确证能够确定的无争议债务数额(全部债务有争议,部分债务能够确认的则确认部分债务,执行的时候就执行能够确认的债务部分),并发出协助执行书(现在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并不告知第三人享有异议权,这种执行是损害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的,诉讼尚且要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执行第三人岂可不告诉第三人的法律权利),如果第三人对债务有异议(异议期为十五天),法院不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异议不能是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与原被告的争议无关,必须是与债权债务有关的异议,如质量问题、双方还有其他债权债务等),法院都不能再要求和强制执行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异议,即使第三人对被告有债权或者没有债务,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当第三人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提起异议,存在工程质量或者工期问题,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此时,原告如果仍然想执行第三人,就必须对第三人提起代位诉讼,但代位诉讼程序较复杂,由于原告不是被告与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举证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