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法录帮 法律 1.7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TAG标签:承包 征地拆迁 第三十三条 政策法规 农村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