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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