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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合并审理审限是怎样的

反诉合并审理审限是怎样的
反诉的审理

民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通知被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另案处理。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但在审理时,要将本诉与反诉分别予以审查,并在判决书中指明本诉和反诉是如何分别解决的。


对反诉案件,人民法院仍应贯彻调解的原则,调解无效的要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对反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达不到合并审理的目的,也可将反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另案审理。


由于反诉与本诉的请求都是独立的,因此,本诉的撤回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反诉的继续审理。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部分诉讼是原告以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为目的的诉讼,作为被告,在觉得数额不合理、自己无法负担时可以提出反诉,只要满足规定的要求即可提出。提出的时间是原告提起本诉但还未进行审理时,等待法院审查反诉合规与否,最终按照情况处理。也有可能变为无法提起反诉但可以提起其他诉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