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得对抗第三人”事项汇编 法录帮 法律 3.4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典》—“不得对抗第三人”事项汇编【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以买的东西担保支付购买款的,办理登记则付款担保优先与为其他情形做的担保,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TAG标签: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汇编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