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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任。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1)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2)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3)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4)执行逮捕,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意见;(6)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7)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执行、监督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