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对被监禁人离婚诉讼

对被监禁人离婚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吗
该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即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略);(二)(略);(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依据此规定,原告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但民诉法《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因此应当由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民诉法《意见》第8条应适用同一主体,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即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一种是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