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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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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争议的规定

发生劳动保障争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人员,实施区域监察,也可以实施重大案件的专项集中监察。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查处本省范围内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决定。指定管辖采用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以书面方式进行。


以上是关于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内容的解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促进监察工作的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福建省的市县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适合本市县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