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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研究的现状

缓刑制度研究的现状
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缓刑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了我国的缓刑在适用上仅仅局限于所犯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这三类所犯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是否适用缓刑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缓刑在我国适用范围广,适用量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


(一)缓刑适用条件过于抽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重大不良影响成为适用缓刑与否的关键性要素,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也是适用缓刑的必备条件。在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重大不良影响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统一的标准,呈现出缓刑适用条件认定可操作性差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判断“悔罪表现”的标准主要根据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情况。认定犯罪分子的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重大不良影响,我国法律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内容和统一的尺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虽然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可以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但并未做强制性规定。在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上,法官对之可操作弹性很大,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缓刑监管制度不够完善,考验期间脱漏管比例高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犯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了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然而,社区矫正工作中因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没有认真落实有关监督管理规定造成缓刑罪犯脱、漏管的情形大量存在,导致缓刑期考验流于形式。以安徽省某县为例,2013年上半年全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419名,其中缓刑罪犯312名,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就发现有98名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处于不同程度的脱、漏管状态。


(三)缓刑撤销制度存在缺陷,缓刑罪犯权益易被侵犯


缓刑撤销是缓刑适用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几种情形都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缓刑犯由于自身存在的特殊情况,其权益比一般公民更容易受到侵害,在“罪有应得”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侵权者往往堂而皇之,而缓刑犯因害怕社区矫正期内撤销缓刑,大多选择忍气吞声,不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