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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执行董事职责

国企执行董事职责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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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执行董事职责到底都有哪些呢?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最集中的职(权)责是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这意味着董事长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核心,主持公司决策机构的运转,行使实质的权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董事长并没有独立的、专属的决策权利,而是作为董事会的一名成员,享有相应的决定或否决的决策投票权,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董事长作为股东会、董事会的或召集或主持方,对涉及公司的重大决策,往往拥有主导权.

   (2)《公司法》并不排斥股东会或董事会对董事长的特别授权,有一些公司章程会赋予公司董事长专属的决定权,或者约定在董事会形成不了一致意见时,由董事长行使决定权或否决权.但国有公司在章程中做出这种安排的情况却比较少.

  (3)在公司的决策机构里,股东会的表决采用权益比例的方式,董事会的表决则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公司董事长通常也是公司控股股东的代表,所以在公司决策机制中,董事长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中均有条件体现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