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离婚的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离婚的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离婚的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
第四十七条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