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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履行什么审批手续

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履行什么审批手续
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履行什么审批手续
占用、挖掘道路,会影响、破坏道路或道路的配套设施,妨碍道路通行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作了限制性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这里的道路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公路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的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二是,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除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此外,我国公路法还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