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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前使用商标是否够构成侵权

商标注册前使用商标是否够构成侵权
商标注册前使用商标是否够构成侵权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权人要承担因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判定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素时,也应当适用民事领域内(即民法意义上的)构成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

在一般民事领域中,判断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

第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

第三,原告的利益是否已经遭受到损失;

第四,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与被告所实施之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商标侵权领域,商标侵权的认定包括:

(1)客观上,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相近的商标或为擅自使用提供了条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侵权人擅自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即所谓的直接侵权;

一是为擅自使用提供了条件,即间接侵权。

在实践中,关于“使用”一词的界定主要表现在:

1)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或者其提供的服务工具上;

2)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文书中(例如合同、发票等);

3)将商标使用在为商品销售所做的广告宣传中或商业展览活动中;

4)将商标使用在为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上(例如营业地、办公楼等);

5)将商标使用在对外物品上,如名片、请柬、礼品等6)将商标使用在工作人员的服装、器具、办公用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