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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

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兰某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应诉,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拘传条件。


适用拘传,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且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在拘传之前,应该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形很常见,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拘传的目的在于查明案情,彰显司法权威。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淮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