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是否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

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是否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
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是否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
在宾馆的停车场免费停车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
宾馆属商业经营场所,对旅客寄存的物品,即使是无偿的,也应尽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否则就应对保管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