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是否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 法录帮 法律 1.8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宾馆停车场免费停车是否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在宾馆的停车场免费停车与宾馆成立保管合同。宾馆属商业经营场所,对旅客寄存的物品,即使是无偿的,也应尽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否则就应对保管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TAG标签:停车 停车场 消费权益 宾馆 免费 合同 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