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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统一拆迁补偿标准

公共管理统一拆迁补偿标准
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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