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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分责第五章内容

新刑法分责第五章内容
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首先,在这里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是指定辩护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经济比较困难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