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故意杀人罪论的较重情形

故意杀人罪论的较重情形
故意杀人罪加重情形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故意杀人即使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此时也不一定就必须要判处行为人死刑,还需要充分结合情节、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等方面。而杀人偿命的说法,可以说已经是过去式了。一般对于那种杀人情节极其严重的,那么往往才会判处行为人死刑。这个时候也还要看行为人本身是否有不能处死刑的特殊期情况,若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妇女在审判的时候已怀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