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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了服务,业主可以未享受为由拒交物业费用吗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了服务,业主可以未享受为由拒交物业费用吗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了服务,业主可以未享受为由拒交物业费用吗
不可以。
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2、只要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签订,即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
3、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其便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风险提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