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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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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为我们提供一份个人融资居间协议
委托方:   住 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 (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 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 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 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 %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