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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再次申请工伤鉴定

如何再次申请工伤鉴定
如何再次申请工伤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不需要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再次鉴定的依然是同次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无需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但应当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