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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有两类:一类是专利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类是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据此,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诉诸司法处理程序,也可以寻求行政处理程序的保护。 专利法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凡属于某地区或某部门范围内的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该地区或者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凡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行政机关,主要由受过专利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培训的科学技术人员组成,因此具有较高的素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比较迅速,结果也比较适当。 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可从以上所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