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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连带责任

发包人的连带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