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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第二监护人

孩子第二监护人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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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第二监护人是谁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没有你说的第一监护人与第二监护人



    只有第一顺位监护人



    第二顺未监护人



    只有第一顺位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不适合做监护人,才有第二顺位监护人担任



    残疾人杀人他只有一个父亲和一个弟弟,一个弟媳,其父无赔偿能力{有病在外看门}其在弟弟家住,这要赔偿是找谁啊?



    {有病在外看门}:不知道是什么意识



    如果父亲确实没有监护能力,也就是说连自己都照顾不了,那就找弟弟了



    如果父亲有能力,精神没有问题,行动也还行,那就找父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