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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适不适用国家赔偿

监狱适不适用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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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不适用情形有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4、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5、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6、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7、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概括性规定。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目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和邮政传递中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