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院子吗,宅基地面积有什么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院子吗,宅基地面积有什么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