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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怎样的
 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