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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新减刑假释规定

天津最新减刑假释规定
天津最新减刑假释规定有哪些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