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根据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显示

凡是涉及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的侮辱他们时,情节严重予以立案。


侮辱罪属于一种情节犯,这种侮辱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情节的时候,才会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同时他属于自诉罪的一种,即“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如果其严重到危害了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由于受到了一定的强制,威吓而无法主动告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均有权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告诉。


这点是考虑到了侮辱罪其本身的性质而言的,现实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侮辱多发生在邻里,亲朋之间,而这种侮辱多数为逞口舌之利,谋一时之快所引起的。


在相关的部门介入以后,调解完成,误会解开,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现实中部分人群出于某些目的的需要,而进行公开的侮辱他人,给他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此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对于尚未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事项中,如果由于侮辱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精神的失常,甚至是轻生等后果时,被害人已经失去的告诉能力时,检察院和受害人亲属可以介入,代替当事人进行处理。


而“危害国家利益”指的是,侮辱国家的领导人,或者是外长等特定对象,这不仅仅损害的被害人个人的声誉,而对于国家的利益能带来一定的危害。


现实生活当中不同的犯罪行为活动它是具有不同的性质的,比如说侮辱诽谤这类型侵害到他人的名誉的话,应当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告诉才会由法院来进行处理的,当然了,如果说这涉及到一些国家人员的利益的话,就会变成公诉类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