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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取证录音

离婚财产取证录音
如何录音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表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观点太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实用性,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内容的情形几乎为零,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也无法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好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作了新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此规定,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拘禁或胁迫)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录音谈话资料,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也就是偷录偷拍的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据证明力不足、甚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来讲,录音应尽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谈话的录音真实性最强,作为证据的价值也最大。
这里要特别提醒注意以下几点:1、谈话过程中务必要交代出谈话时间以及谈话者各方身份2、如果自己手上存有对事实有所证明的相关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手上证据的内容予以印证3、切记谈话的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这将导致该录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4、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被认为不合法而不被采信5、谈话着眼于事实的叙述,录音的目的也是为了对于事实的固定,不要与对方纠缠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以防谈话不欢而散6、抓住要点、控制时间,以防对方察觉7、为了证据的完整性,避免断章取义之嫌,要有结束语,如那就这样吧!再见除此之外,录音的时间选择也很重要,也建议录音取证之前,先写下草稿和此次录音所要固定的事实要点,以防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