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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营业税稽查

营改增后营业税稽查
营改增后国地税稽查管辖问题怎么处理
2016年5月1日后稽查案件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涉及的税种在检查所属期内全部为国税或地税征收管理;其二是涉及的税种在检查所属期内先后归于地税、国税征收管理。对于前者,管辖权清晰、明确,与现有的绝大部分案件操作方法完全相同;而对于后者,《联合稽查工作办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政策支撑。

目前,营改增推行工作正在税务机关如火如荼地开展,与业务科室、办税服务厅的忙碌相比,稽查部门在此“浪潮”中显得平静许多,稽查检查的事后性决定了在先期推行过程中稽查人员无法直接参与,但并不代表稽查部门就是营改增推行工作的“看客”和“局外人”,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提前思考并做好准备,首当其冲的就是税务稽查的管辖问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专设一章解决管辖的问题,其中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此处,“税务局的征收范围”既包括地域、层级的范围又包括国地税各自分管的范围。早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前,国家税务总局就对此给出过明确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147号)中载明“‘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营改增背景下,显然需要对国地税各自分管范围决定的管辖权给予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