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 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7、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 8、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