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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