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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谁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谁担任监护人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谁担任监护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