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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新规是怎样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新规是怎样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新规是怎样的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其具备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