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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新型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持有新型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而毒品辩护,属于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大的类别,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理论联系实际,正确把握打击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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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新型毒品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为数量较大。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4)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5)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6)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8)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0)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11)氯胺酮(K粉)、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12)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13)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14)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毒品数额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如摇头丸>一百克以上; (3)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4)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5)吗啡一百克以上; (6)度冷丁(杜冷丁) 二百五十克以上; (7)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8)咖啡因 二百千克以上; (9)罂粟壳 二百千克以上; (10)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11)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13)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14)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没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如何折算 对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对不同种类毒品折算后,相加计算数量。对一种毒品中含有不同毒品成分的,可以按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处罚;或者按折算后毒品数量最大、处刑最重的毒品处罚,不能将多种成分的毒品累计计算。 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